申请人:厦门乐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67123号“STARL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59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早于2024年02月20日已注销,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以及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单词构成相同,仅排列排序不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但主体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故对其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