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世亮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66927920号“兴德领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领尚 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42126851号“领尚”商标、第60287800号“领尚 LESSO”商标、第60290025号“领尚 LESSO”商标、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及图”商标、第55591989号“领尚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企业信息信息;
2、关于英文商标“LESSO”的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
3、宣传资料;
4、荣誉资料;
5、市场占有率情况证明;
6、排名资料;
7、销售资料;
8、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2年08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规划”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文字“领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