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韦永勇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48041448号“领尚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647891号“领尚 LESSO”商标、第13134080号“领尚 LESSO”商标、第10626829号“尚领”商标、第12871010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4178766号“领尚家居”商标、第17031534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及图”商标、第14178586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2871042号“领尚空间”商标、第12870962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4177853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2870947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企业信息信息;
2、关于英文商标“LESSO”的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
3、宣传资料;
4、荣誉资料;
5、市场占有率情况证明;
6、排名资料;
7、销售资料;
8、纳税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07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领尚 LESSO”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