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鸿通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5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0342号图形商标、第10739124号图形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