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冒险王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4355号“PLANET 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申请商标为其拥有在先权利情况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更其标志的情形而作出的品牌升级的新的注册申请,其在先权利商标均早于引证商标,具有不可抗辩的在先权。第63292285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三)、第60299739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五)、第60299738号“PLANET 9”商标(引证商标六)、第60266182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6014723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5235061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3292283号“PLANET9”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推广材料、微信公众号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