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乐想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权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0146号“百分茶 BE FINE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5441号“佰分奶咖”商标、第14011550号“佰分奶啡”商标、第12231105号“佰分休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销售小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自助餐馆;茶馆;咖啡馆;饭店;外卖餐馆;果汁吧;餐厅”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申请商标“百分茶”与第61698629号“茶百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