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66505580号“九木杂物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木杂物社”指定使用在第11类“台灯;灯;照明设备;USB供电的加热杯垫;电炊具;电热水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94177号“九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05580号“九木杂物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