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0848号“51Talk 素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551996号“51 LENS及图”商标、第10172195号“51区 51QU.CO 51及图”商标、第22266892号图形商标、第22266876号图形商标、第33774850号“51及图”商标、第24085012号“素养”商标、第78347742号“51展及图”商标、第78212463号“51装修接单宝”商标、第78195521号“51师傅接单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商标及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七、八、九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51TALK”官网资料、百度百科查询相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产品销量截图、“51TALK”系列产品下载界面资料、数据监控截图、实物照片、相关销售页面、申请人抖音账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七、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