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31911号“星辰 小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 小厨 79231911

阅读:109586 2025-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满鲜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31911号“星辰 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992245号“星小厨”商标、第24594813号“星辰联盟”商标、第53228369号“星辰糖水 X•C•T•…

  申请人:上海满鲜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31911号“星辰 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992245号“星小厨”商标、第24594813号“星辰联盟”商标、第53228369号“星辰糖水 X•C•T•S及图”商标、第17906321号“星辰记 XING CHEN JI及图”商标、第4399082号“辰星”商标、第6607717号“辰星及图”商标、第45280132号“星辰优粮”商标、第911290号“星晨 XING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联系,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生产许可证、商品备案信息、合同、发票、网络销售资料、图片、其他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经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程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糕;谷类制品;醋;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已删减。申请商标现复审商品为“饺子;方便米饭;炒饭;面条;馄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星辰联盟”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星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辰星”、引证商标八“星晨 XING CHE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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