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长市厘米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4963号“厘米设计 CM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3941号、第55458421号、第52040361号、第13138775号、第12788914号、第47589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含“厘”,但“厘”字并非为不规范汉字,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处在商标宽展期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引证商标四、五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厘”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