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共有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63133482号“德力西电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西电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扳手;电动角磨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2438号“德力骏DELIJU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33482号“德力西电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