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金宝康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金宝康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72961号“金宝康 JIBA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宝康 JIBAKA”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66340号“康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消毒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干燥消毒柜”商品上的“康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2961号“金宝康 JIBAK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