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格(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格(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57518号“JINMEN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MEN TIGER”指定使用于第7类“3D打印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第9021321号“TIGE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农具);割草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马达及其部件”等商品上的“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IGE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7518号“JINMEN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