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始祖猫 77645931

阅读:83548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发财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发财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45931号“始祖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发财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发财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45931号“始祖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始祖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28415号“ARC'TERYX”、第18828500号“图形”、第36123552号“始祖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鞋”等商品上的“始祖鸟”商标、“ARC'TERYX”商标、“图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45931号“始祖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始祖猫 776459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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