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周大夫ZHOUDAFU 78239999

阅读:134414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瓜南南服饰商行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瓜南南服饰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39999号“周大夫ZHOUDA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瓜南南服饰商行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瓜南南服饰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39999号“周大夫ZHOUDA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大夫ZHOUDAFU”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镯(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070号“周大福”、第7788122号“周大福CHOW TAI FOO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贵重金属首饰”商品上的“周大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39999号“周大夫ZHOUDA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周大夫ZHOUDAFU 782399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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