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香蕉及图 70468233

阅读:46250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大香蕉的小伙伴们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滦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香蕉的小伙伴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滦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0468233号“大香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北京大香蕉的小伙伴们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滦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香蕉的小伙伴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滦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0468233号“大香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香蕉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气枕;吸奶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00872号“大香蕉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大香蕉及图”是异议人在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其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68233号“大香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香蕉及图 704682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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