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24809号“曾伯牛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曾伯牛杂 80124809

阅读:92577 2025-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杰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4809号“曾伯牛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其中“牛杂”为申请商标指定的“牛肉、牛肚”等商品的统称,其申请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

  申请人:陈杰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4809号“曾伯牛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其中“牛杂”为申请商标指定的“牛肉、牛肚”等商品的统称,其申请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牛杂”百度、搜狗百科介绍;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曾伯牛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肝;包装好的肉;碎肉;熟肉制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肉;牛板筋(牛肉食品);牛肚;加工过的牛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肉;牛板筋(牛肉食品);牛肚;加工过的牛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

本文《关于第80124809号“曾伯牛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曾伯牛杂 801248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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