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637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8163775

阅读:68395 2025-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领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10874号“哈德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

  申请人:北京领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10874号“哈德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图形商标的便利贴、门贴纸、暖手宝、签字笔、鼠标垫、宣传册、易拉宝等公司物料、参加各高校双选会的会前、会中使用图形商标的网页及现场照片、合作账单、官网宣传页面、节日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推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81637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81637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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