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7118784

阅读:135553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泾县爱民剑峰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泾县爱民剑峰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1187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泾县爱民剑峰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泾县爱民剑峰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1187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青稞酒;鸡尾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53513号、第14153523号“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878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71187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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