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鲸智能创新(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鲸智能创新(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2601394号“NARW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RWAL”指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家用电动美容按摩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对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01394号“NARW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