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商羽羽绒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商羽羽绒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617631号“鸭鸭老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鸭鸭老妈”指定使用于第22类、第24类、第2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人指定使用在第22类“羽绒;鸭绒毛;非橡胶、非塑料、非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等、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家庭日用纺织品”等、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该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659号“鸭鸭YAYA”、第75741118号“鸭鸭SINCE 1972”、第3283661号“鸭鸭YAYA”、第13100962号“鸭鸭”、第3283662号“鸭鸭YAYA”、第7793004号“鸭鸭”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2类“鸭绒毛;羽绒(禽类);被褥用羽毛”等、第24类“布;纺织纤维织物;金属棉(太空棉)”等、第25类“服装;足球鞋;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鸭鸭”,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5940341号“鸭鸭”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鸭鸭”,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羽绒服”商品上的“鸭鸭”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差异甚微,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17631号“鸭鸭老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