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汇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硕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九芙蓉臻味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7718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莲冠”系列商标的长期使用和推广,使“莲冠”系列商标在消费者、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人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577778号“莲冠 LI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使用,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且没有进行使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荣誉证书;申请人产品照片、包装照片、经营场所照片;朋友圈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14日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炖牛肉;肉(腌制的);肉;加工过的鱼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鱼(非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