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武客WOOK 75010360

阅读:160748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坤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坤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寸间大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10360号“武客W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坤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坤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寸间大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10360号“武客W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客WOOK”指定使用于第42类“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07333号、第48025897号“武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汽车导航装置;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等、第12类“公共汽车;大客车;厢式汽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0360号“武客WOO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武客WOOK 75010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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