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李辉鹏
异议人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辉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6887368号“叮叮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叮传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杀真菌剂;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23805号“LEGEND BIOTECH”、第69344149号“LEGEND BIOTECH”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18961号“传奇生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杀真菌剂;医用酒精”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被予以驳回,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与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87368号“叮叮传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