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安八亩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用富
异议人西安八亩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用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17179号“茶玖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玖弄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36294号“茶话弄CHA HUA NO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7179号“茶玖弄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