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清研纳科智能装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清研纳科智能装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1801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8号、第62463888号“N”、第44004276号“N SHO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1801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