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珩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意无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9548号“半山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89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8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