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摇摆内德 76845365

阅读:99967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鄱阳县黑金刚钓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鲲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土家兄弟钓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鄱阳县黑金刚钓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土家兄弟钓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5365号“摇摆内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鄱阳县黑金刚钓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鲲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土家兄弟钓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鄱阳县黑金刚钓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土家兄弟钓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5365号“摇摆内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摇摆内德”指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44828号、第46669648号、第73039891号“内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内德”,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江西省,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5365号“摇摆内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摇摆内德 768453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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