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弈空间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群对被异议人长沙弈空间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39549号“弈一空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弈一空间”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体育训练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41324号“弈空间”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83193号“乐弈空间”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棋牌室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39549号“弈一空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