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济宁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莒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宁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莒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238044号“零食踪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食踪影”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聘;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经查,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若干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就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8044号“零食踪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