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未来眼视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被异议人厦门未来眼视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19248号“附一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附一眼”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眼镜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22721号、第37117924A号、第37126681A号、第37135715号“福医附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药膏”、第10类“假肢;人造材料组成的骨缝填充物”、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为医疗目的进行癌症科学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异议人是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异议人提交的新闻媒体报道、APP信息及官微、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显示的内容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易将异议人名称简称为“福医附一”。被异议人亦为福建省的医疗企业,对异议人理应知晓,且其关联公司附一眼视光中心(厦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营地址与异议人地址邻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附一眼”、“附一眼科 AFFILIATED FIRST OPHTHALMOLOGY”、“医大附一眼科 AFFILIATED FIRST OPHTHALMOLOGY”等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期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9248号“附一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