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为太太 76432185

阅读:89679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华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华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32185号“为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华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华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32185号“为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太太”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轮胎花纹深度计;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24285号“好太太”、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第50450908号“好太太有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2185号“为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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