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富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酩轩仕对被异议人上海富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18112号“RICHEBU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CHEBUND”指定使用于第33类“伏特加酒;威士忌;朗姆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49711H号“RICH”、第G1270368号“RICH VEUVE CLICQUO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苹果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8112号“RICHEBU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