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智慧锁菲亚 76616707

阅读:141254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麻工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麻工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16707号“智慧锁菲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麻工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麻工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16707号“智慧锁菲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慧锁菲亚”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芯片;考勤机;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7992446号、第64284788号“索菲亚”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验手纹机;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6707号“智慧锁菲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智慧锁菲亚 766167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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