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德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德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01757号“京车乐 JIC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车乐 JICOLO”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18840号“京车会”、第55171829号“京车配”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1757号“京车乐 JICO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