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60339号“将军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将军庄 81360339

阅读:103044 2025-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鲜露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0339号“将军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1406号“召将军”商标、第30996281号“将军农会”商标、国际注册第1802004号“将…

  申请人:山西鲜露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0339号“将军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1406号“召将军”商标、第30996281号“将军农会”商标、国际注册第1802004号“将军”商标、第15981965号“将军园”商标、第6099054号“将军府”商标、第45275483号“将军楼”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醋、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醋、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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