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有货拉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0018号“满货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汉字组合,并非仅日常用语构成,不缺乏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商标由“满货拉”构成,属于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