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琦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3770号“HUGOANDJ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GOANDJOY”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扑克牌”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29814A号“HUGO及图”商标、第1244505号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1889号“HUGO 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发音、整体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770号“HUGOANDJ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