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小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11714号“超吉鲜CHAO JI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20970号“超吉鲜”商标、第47724903号“超及鲜”商标、第72527059A号“超及鲜”商标、第49068156号“超集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超吉鲜”与引证商标一“超吉鲜”、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超及鲜”、引证商标四“超集鲜”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