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80461号“Hi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i baby 77980461

阅读:59747 2025-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0461号“Hi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09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0461号“Hi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09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37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及读音、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动物垫窝用干稻草、植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i baby”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hibobi”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宠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i baby”可译为:嗨宝贝,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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