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2398号“Hi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6708号、第21751961号、第34840962号、第77146325号、第61082961号、第53251028号、第22252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虽分别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及驳回复审中,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园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i baby”可译为:嗨宝贝,与引证商标一、三含义相同;申请商标“Hi baby”与引证商标二“HiBaby”、引证商标四“HIBABY”、引证商标五“Hi-Bay”、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HHBABY”、引证商标七独立认读部分“HuiBaby”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清洁、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i baby”可译为:嗨宝贝,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为有效商标,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故对于申请人暂缓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