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比姆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5233号“Seti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8240号“SELINN”商标、第13094770号“馨缇娜 SETINA”商标、第25551931号“SETINR奢媞娜”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