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森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0171号“薛院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便于识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但不构成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关于“薛院长”的相关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