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350801号“进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3714号、第75528597号、第17239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前述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审结。申请商标已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商业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人员招收”服务上已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已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