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查克韩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芳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50633号“CHUCK TAYL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634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9月14日至2023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帽;围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已在帽等产品相关市场中广为流通,深受消费者喜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020年至2021年第三方媒体或自媒体对“CHUCK TAYLOR”围巾商品的报道、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对CONVERSE品牌及“CHUCK TAYLOR”的介绍网页;
2、《全球最有价值服饰品牌50强排行榜》的相关报道;
3、CONVERSE专卖店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CONVERSE开店情况的网络报道;
5、相关企业2005年、2006年发布的宣传册;
6、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
8、关于天猫“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9、《CONVERSE冬季14配件目录》、《CONVERSE冬季15配件目录》页;
10、关于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11、被申请人“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中的产品展示页及网站联网备案信息;
12、关于被申请人微信小程序Converse匡威、抖音“匡威官方旗舰店”中的展示页及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
13、“CONVERSE中国”微信公众号对“CHUCK TAYLOR”的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4、CONVERSE中国官方微博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5、匡威小红书官方账号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6、相关媒体报道;
17、被申请人和耐克NIKE同时出售产品的网页;
18、在先案例;
19、关于天猫“converse童鞋旗舰店”、“Rooki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正品授权书时间戳、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
20、关于京东“匡威儿童旗舰店”产品展示页、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帽;围巾”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证据可以证明耐克泰拉有限责任公司、匡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被许可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至2021年第三方媒体或自媒体对“CHUCK TAYLOR”围巾商品的报道、部分“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部分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媒体报道、天猫“converse童鞋旗舰店”、“Rooki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京东“匡威儿童旗舰店”产品展示页等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 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将标有“Chuck Taylor”标识的“帽、围巾”等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宣传销售,在无反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帽、围巾”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帽、围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帽;围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