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桥西区创业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94643号“一碗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062028号、第435289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于2025年4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一碗羊”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