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龙港市新大标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48752号“8 IX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366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纸件):1、产品销售合同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产品图片。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均与自然人签订,没有任何对第三方公司的销售行为,合同伪造的可能性极高,真实性无法确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是个人之间的转账行为,不涉及任何公司行为,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显示商标名称、涉案商品和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与本案待证事实无法建立联系。产品图片也未体现时间、具有临时制造的可能性。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6件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通过对比这些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现,6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在内容和格式上完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与其他个人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及个人微信转账凭证,申请人请求对6件撤销复审案件合并审理,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关于第53319018号“8IV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苍南县新大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02月25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机械式标志;发光标志;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发光或机械路牌;数字标牌;标记用浮标;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属自制证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发票等证据作为佐证,不能证明销售行为实际发生。证据2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图片所载产品已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