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8113号“雪记主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07279号“雪主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2526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茶”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