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JC IP HOLDING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2296号“THE SHEAR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