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18518号“THE T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TREE 73318518

阅读:161549 2025-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吕浩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8518号“THE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第71639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吕浩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8518号“THE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第71639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3318518号“THE T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TREE 733185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4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